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解釋中犯罪主體包括哪些單位和個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用工單位或者用工個人。用工主體一般應當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確定。但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犯罪人并非總與用工單位相一致。
例如,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多發的建筑工程施工類活動中,往往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情形。當承包單位或者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時,依據當前的勞動法律,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發包方將勞動報酬支付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包工頭后,如果包工頭并沒有將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則應當由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此時,如果發包方不履行用工責任,沒有再次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則不能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發包方的刑事責任。因為此時不能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用工單位,而應當將勞動者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認定為雇傭關系,包工頭是用工個人。應當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刑事責任的案例,如“四川省雙流縣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如何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的有關
您好,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用工單位或者用工個人。用工主體一般應當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確定。但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犯罪人并非總與用工單位相一致。
例如,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多發的建筑工程施工類活動中,往往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情形。當承包單位或者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時,依據當前的勞動法律,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發包方將勞動報酬支付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包工頭后,如果包工頭并沒有將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則應當由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此時,如果發包方不履行用工責任,沒有再次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則不能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發包方的刑事責任。因為此時不能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用工單位,而應當將勞動者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認定為雇傭關系,包工頭是用工個人。應當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刑事責任的案例,如“四川省雙流縣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構成要件:犯罪主體要件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犯罪客體要件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2)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如何認定
認定條件是: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推薦:
取保候審不傳訊可以嗎(取保候審期間可否不接受傳訊)
賠償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能取保出來還會批捕嗎(公安取保是不是不報捕了)
取保候審一般能通過嗎(家屬申請取保候審通過幾率有多大)
取保候審可以上大學嗎(取保候審可以上大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