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什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擴展資料:
監察機關是對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糾舉的國家機關。屬于國家機關中的監察機關。中國在建國初期,政務院曾設有人民監察委員會。
后政務院改為國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家監察部。1959年4月監察部被撤銷。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決定,恢復并確立國家行政監察體制,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法》規定:
第四條第二款: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檢察機關辦理職務,違反何種犯罪案件應當與法院相互配合
淺談新形勢下怎樣預防職務犯罪
淺談新形勢下預防職務犯罪的辦法:
一、是以“兩學一做”活動的開展為引領,理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緊迫性和重要性。黨員干部要正確認識“管黨治黨越來越嚴,反腐之劍越磨越利”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形勢,要認清當前“糾正和嚴肅查處基層貪腐以及執法不公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重點,要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把監督責任落到實處,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持之以恒糾正“四風”。黨員干部要加強自身修養,做好表率,要認真踐行“三嚴三實”,堅守做人、做事的“底線”,不越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規定的“紅線”,不碰黨紀國法的“高壓線”。
二、是黨員干部要加強學習,要結合當前開展的“兩學一做”和學習《準則》、《條例》等學習活動,切實履行職責,將監督執紀問責落到實處,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盯緊關鍵節點,積極適應當前黨風廉政建設的新常態,用“忠誠、干凈、擔當”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通過大家身邊的先進事跡,認識堅定理想信念及堅守共產黨人精神的必要性,強化規矩意識,對于敢突破“紀律”,逾越“規矩”的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確保紀律規矩的剛性約束,做到慎獨慎微,防微杜漸,筑牢思想道德防線。
三、是不定期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和家庭促廉專題教育講座。可邀請專業人事為黨員干部及其家屬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相關知識講授,通過列舉部分職務犯罪案例,介紹職務犯罪的態勢及懲防腐敗體系建設,分析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等方面,深刻闡述了職務犯罪的規定、種類和職務犯罪的危害性。輔以相關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進一步加深學習效果。
“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縱觀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員,無一不是從一瓶酒、一條煙、一件小禮物、一點“小意思”開始,進而胃口越來越大,以致欲壑難填,最終走上不歸之路。但愿我們的黨員干部能牢固樹立廉潔自律思想意識,筑牢反腐防線,常吹家庭“廉政風”,管好家庭“廉政賬”,讓清廉成為自己和家人的守護神。
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階段,職務犯罪已成為需要高度重視、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有效遏制職務犯罪,是各級預防辦重要的研究課題。一、產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政治素質低。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學習,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和嚴格自律。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有的黨員干部不講政治,只講金錢;不講奉獻,只講索取;斗富、顯闊、縱欲、精神空虛、道德淪喪。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想信念動搖。(二)法制觀念淡薄。職務犯罪的黨員干部大多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干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法制觀念淡薄。(三)特權思想嚴重。一是在這些職務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擁有特權,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認為高人一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當作耍特權的資本,認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凌駕于法律之上。事實上,但凡腐敗分子在受到懲處后都會自我反省:“如果當時有人提醒我、監督我,就不會有如此的下場”,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為人民甘于奉獻的敬業精神,忘記了“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公仆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眾觀念淡薄,顛倒了主仆關系,忘記了干部的本色是為人民服務。(四)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干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于寬。(五)監督制約機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機關中,特別是利益驅動,權力干擾,以罰代法等嚴重影響法律的公正執行。法規制度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成了一紙空文。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監督制約機制沒能正常運轉的結果。(六)文化觀念、倫理道德庸俗化。以“文明禮儀之幫”、“禮尚往來”為幌子,使人際關系庸俗化。目前,“送禮辦事”漸漸成為一種“社會文化習慣”。人們痛恨貪官污吏,但又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見了菩薩就燒香”,要辦事就花錢,辦成事就送禮,不然就欠人情,甚至有人認為請客送禮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現,于是許多人大行其道,以身試法,走向犯罪。二、職務犯罪的治理對策打擊是懲治職務犯罪的治標措施,預防才是治本之策。人們往往關注打擊職務犯罪而忽視預防工作。懲辦貪污腐敗,令人解氣,但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以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損失,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預防職務犯罪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以思想政治教育為先導,完善教育倡廉機制。不少事實證明,“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陳希同、成克杰、王寶森、胡長清、程維高等,這些高級干部之所以墮落,都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逐步滑向腐敗深淵的。以此為鑒,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設,在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思想上筑起預防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一是突出教育的重點內容。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使黨員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展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傳清正廉明、勤政為民的優秀領導干部形象,使廣大黨員干部學有榜樣,奔有方向;深化警示教育,使黨員領導干部從活生生的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加強黨內重要法規的教育,增強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強化黨員領導干部的自我教育,積極開展廉政承諾活動,并定期向組織報告,健全領導干部的自我約束機制。二是抓住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以及人、財、物等關鍵崗位上的管理干部作為重點教育對象。三是注重教育的實際效果。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人員的特點,因地制宜,分層施教,積極探索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不斷拓寬教育渠道,如對易發生問題的節、假日關鍵時期,開展專項黨風廉政教育,增強利用教育的新鮮感和吸引力,努力在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教育的實效性上下功夫。(二)強化監督,完善對黨員干部的監督保廉機制。健全的監督機制對預防和揭露腐敗的作用至關重要。馬克思主義監督學說認為,監督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維護一定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的手段。從政治學的角度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監督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增加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的透明度,實行各種公開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種審批制度等等。應該肯定,我們黨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不少黨內監督的好制度和經驗。但是,監督體制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是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在監督機制方面,特別重要的四種監督力量是,一是反腐敗專門機關的專門監督,主要是依靠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局的作用,要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二是要高度重視和發揮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功能,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有各種法定的監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協的民主監督則是我國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這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政治制度。三是嚴格實行黨內監督,強化領導干部的自我凈化機制。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主動接受同級紀委監督制度;實施黨政領導干部公布廉潔從政情況制度;堅持黨員領導干部專題民主生活會制度,對問題較多的單位,通過召開指定內容的專題民主生活會的形式,擺問題,挖根源,議措施,實現自我化解。四是盯住要害環節,強化對領導干部職權行為過程的監控機制。對人財物以及建筑工程項目等重大事項決策的運作過程實施有效監控,凡是由集體決策的,都必須由領導班子按程序,議事規則集體決議,不得由領導個人說了算或少數人說了算。完善事前、事中監督制度,強化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的防范預警機制。(三)健全和規范法制制度。現在我國憲法已經明確要建設法治國家,這也是中央的綱領性目標,必須明確法治對政府而言,其實質意義在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由于行政權是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主動行使的權力,其作為或不作為均必須依照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否則就容易擾民,進而形成腐敗,要依法行政必須重點抓住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執法。一方面必須切實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前進。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懲治、監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規,除黨內《兩個條例》外,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財產申報法》、《國家公務員監督法》、《預防職務犯罪法》等法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體系,使預防職務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職務犯罪高發期,治亂要用重典,所制訂的法規要加大懲罰的力度,量紀量刑要從重,要增加職務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經濟成本,在政治和經濟上要給予職務犯罪分子沉重的打擊,使其在黨內無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執法中的"軟骨病",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執法。要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職務犯罪問題發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公民。只要違法的都依法嚴懲,以震懾職務犯罪分子。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只有建立在對職務犯罪本質問題的清醒認識上,才有可能運用各種工具來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解決問題的重點應當是根除腐敗的內在根源,只要努力尋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同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適應的手段,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三位一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是可行的,預防職務犯罪一定能夠找到最佳的方法。
如何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思考
在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發展階段,職務犯罪已成為需要高度重視、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有效遏制職務犯罪,是各級預防辦重要的研究課題。
一、產生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質低。職務犯罪的干部大多沒有良好的思想基礎,又放松自身學習,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觀和嚴格自律。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響、侵蝕,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世界觀、人生觀錯位,價值觀扭曲,把一切向錢看的腐朽思想帶入執法領域中,把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換的籌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把公正執法扔到了腦后。有的黨員干部不講政治,只講金錢;不講奉獻,只講索取;斗富、顯闊、縱欲、精神空虛、道德淪喪。究其根本原因是丟掉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想信念動搖。
(二)法制觀念淡薄。職務犯罪的黨員干部大多沒有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思想觀念,在實際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覺遵照法律規定做到依法辦事。違法辦事的干部往往認為工作不會出問題,自己不會犯錯誤,就是發生了一些違紀違法情況,還認為自己是正確的,對工作缺乏高標準、嚴要求,不能兢兢業業對待每一項具體工作,法制觀念淡薄。
(三)特權思想嚴重。一是在這些職務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擁有特權,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認為高人一等,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利當作耍特權的資本,認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凌駕于法律之上。事實上,但凡腐敗分子在受到懲處后都會自我反省:“如果當時有人提醒我、監督我,就不會有如此的下場”,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和為人民甘于奉獻的敬業精神,忘記了“權力來自于人民”、“人民公仆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眾觀念淡薄,顛倒了主仆關系,忘記了干部的本色是為人民服務。
(四)工作機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數基層領導對干部職務違紀違法導致的各種問題認識模糊,加之受“難免論”、“難管論”的影響,行動上自然對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對違紀違法干部無原則地加以袒護和縱容。領導干部的一崗雙責制度,明確規定既要抓業務也要抓隊伍建設,但少數領導往往只顧壓任務定指標,忽視講紀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數字,不檢查完成任務的方法和手段,不檢查制度規定的落實情況。因此,工作上滿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檢查;對違紀違法干部姑息遷就,缺乏嚴肅批評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層,缺乏滲透到每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啟動預防機制,處理上又失之于寬。
(五)監督制約機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來,各地各部門都普遍制定了相應的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紀律、制度、辦法等,但在具體落實上,卻缺乏廣度和深度,沒有起到干部之間相互監督,部門之間相互制約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機關中,特別是利益驅動,權力干擾,以罰代法等嚴重影響法律的公正執行。法規制度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成了一紙空文。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監督制約機制沒能正常運轉的結果。
(六)文化觀念、倫理道德庸俗化。以“文明禮儀之幫”、“禮尚往來”為幌子,使人際關系庸俗化。目前,“送禮辦事”漸漸成為一種“社會文化習慣”。人們痛恨貪官污吏,但又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見了菩薩就燒香”,要辦事就花錢,辦成事就送禮,不然就欠人情,甚至有人認為請客送禮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現,于是許多人大行其道,以身試法,走向犯罪。
二、職務犯罪的治理對策
打擊是懲治職務犯罪的治標措施,預防才是治本之策。人們往往關注打擊職務犯罪而忽視預防工作。懲辦貪污腐敗,令人解氣,但更重要的是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發生,以減少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損失,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預防職務犯罪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思想政治教育為先導,完善教育倡廉機制。不少事實證明,“千腐敗、萬腐敗,都是思想先腐敗。”陳希同、成克杰、王寶森、胡長清、程維高等,這些高級干部之所以墮落,都是從思想蛻化變質開始,逐步滑向腐敗深淵的。以此為鑒,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設,在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思想上筑起預防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要做到這一點,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一是突出教育的重點內容。加強政治理論教育,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使黨員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開展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傳清正廉明、勤政為民的優秀領導干部形象,使廣大黨員干部學有榜樣,奔有方向;深化警示教育,使黨員領導干部從活生生的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加強黨內重要法規的教育,增強領導干部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強化黨員領導干部的自我教育,積極開展廉政承諾活動,并定期向組織報告,健全領導干部的自我約束機制。二是抓住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以及人、財、物等關鍵崗位上的管理干部作為重點教育對象。三是注重教育的實際效果。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崗位人員的特點,因地制宜,分層施教,積極探索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不斷拓寬教育渠道,如對易發生問題的節、假日關鍵時期,開展專項黨風廉政教育,增強利用教育的新鮮感和吸引力,努力在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提高教育的實效性上下功夫。
(二)強化監督,完善對黨員干部的監督保廉機制。健全的監督機制對預防和揭露腐敗的作用至關重要。馬克思主義監督學說認為,監督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維護一定社會政治和經濟秩序的手段。從政治學的角度看,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監督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增加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的透明度,實行各種公開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種審批制度等等。應該肯定,我們黨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不少黨內監督的好制度和經驗。但是,監督體制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是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在監督機制方面,特別重要的四種監督力量是,一是反腐敗專門機關的專門監督,主要是依靠檢察機關的反貪污賄賂局的作用,要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性、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二是要高度重視和發揮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功能,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人大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有各種法定的監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協的民主監督則是我國的一種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這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政治制度。三是嚴格實行黨內監督,強化領導干部的自我凈化機制。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主動接受同級紀委監督制度;實施黨政領導干部公布廉潔從政情況制度;堅持黨員領導干部專題民主生活會制度,對問題較多的單位,通過召開指定內容的專題民主生活會的形式,擺問題,挖根源,議措施,實現自我化解。四是盯住要害環節,強化對領導干部職權行為過程的監控機制。對人財物以及建筑工程項目等重大事項決策的運作過程實施有效監控,凡是由集體決策的,都必須由領導班子按程序,議事規則集體決議,不得由領導個人說了算或少數人說了算。完善事前、事中監督制度,強化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行為的防范預警機制。
(三)健全和規范法制制度。現在我國憲法已經明確要建設法治國家,這也是中央的綱領性目標,必須明確法治對政府而言,其實質意義在于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由于行政權是一種由國家行政機關主動行使的權力,其作為或不作為均必須依照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否則就容易擾民,進而形成腐敗,要依法行政必須重點抓住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執法。一方面必須切實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前進。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職務犯罪預防、懲治、監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規,除黨內《兩個條例》外,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財產申報法》、《國家公務員監督法》、《預防職務犯罪法》等法規,形成一套比較完善和規范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規體系,使預防職務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職務犯罪高發期,治亂要用重典,所制訂的法規要加大懲罰的力度,量紀量刑要從重,要增加職務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經濟成本,在政治和經濟上要給予職務犯罪分子沉重的打擊,使其在黨內無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執法中的"軟骨病",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執法。要堅決杜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以及貪贓枉法的職務犯罪問題發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特殊公民。只要違法的都依法嚴懲,以震懾職務犯罪分子。
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只有建立在對職務犯罪本質問題的清醒認識上,才有可能運用各種工具來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解決問題的重點應當是根除腐敗的內在根源,只要努力尋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同經濟發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適應的手段,著力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三者并重,“三位一體”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職務犯罪是可行的,預防職務犯罪一定能夠找到最佳的方法。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 )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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