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報復證人罪是什么意思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針對證人進行報復的行為,侵犯了公民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正?;顒印4俗锉Wo公民重要民主權利,只針對證人,即在訴訟過程中依法提供證明的個體。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中向法院提供證明的,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向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客觀表現是對證人實施報復,方式多樣,如非法扣除工資、獎金,壓制其晉升、職稱評定,非法拘押,騷擾等。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需為直接故意。
打擊報復行為的認定
法律分析: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2.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3.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4.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5.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6.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7.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8.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9.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10.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打擊報復證人罪怎么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第308條對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基本構成未設定情節要件,根據此規定,構成打擊報復證人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是法條把情節嚴重作為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加重構成的要件。雖然構成本罪不需要情節嚴重,但也并不是說只要有打擊報復行為,不論情節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規定適用于所有具體犯罪,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
2、與報復陷害罪的區別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報復陷害罪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區別有三:
(1)侵害的客體不同。報復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即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舉報權。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侵害的客體則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
(2)犯罪主體不同。報復陷害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本罪。而打擊報復證人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客觀方面不同。報復陷害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利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而打擊報復證人罪中的打擊報復則不是利用職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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