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
民事起訴狀內容
(1)標題。單列一行在正中寫“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訴狀”。
(2)訴訟參與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如原告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則需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與原告的關系。原告如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原告寫單位名稱、地址。次一行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法定代表人應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原告不論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在原告的下一項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以及與原告的關系。被告欄的事項與寫法與原告欄的事項和寫法相同。
(3)訴訟請求。這一部分主要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履行合同、產權歸還等。訴訟請求應寫得明確、具體、簡明扼要。
(4)事實和理由。這一部分是民事訴狀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根據。一般是先寫事實,后寫理由。事實部分,主要是寫明被告侵權行為的具體事實或當事人雙方權益爭執的具體內容,以及被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
包括發生爭執的時間、地點、原因、情節和事實經過都應具體寫明,其中,應著重寫清楚被告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應承擔的責任以及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實質性分歧。事實寫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及其它足以證明原告起訴有理的證據。
理由部分,就是根據事實和證據,寫明認定被告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寫明提出請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但必須注意援引法律應準確、適當。
(5)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可以這樣寫:“為此,特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決!此致××××人民法院”。
(6)具狀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提交訴狀的年月日。
(7)附項。應依次寫明本訴狀副本的份數;書證、物證的名稱、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年月日
民事訴訟的流程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當事人還需要提交有關證據來進行認定,并聘請律師來對有關情況提出合法的辯護意見處理,但只要存在違法事實的,就是需要由法院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民事訴訟流程2
(一)起訴要提交書面的起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主要包括: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地。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要準確、具體。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聯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自然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應與身份證、營業執照一致,當事人的住所地要準確、詳細。具體到門牌號。
2、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要具體明確。比如:請求離婚、履行合同、要求賠償等。
3、事實和理由。事實要明確寫清雙方糾紛的原因、經過、現狀;理由要針對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引用相關法條加以證明。
4、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5、注明致送法院的名稱。
6、起訴狀的末尾,自然人當事人要有本人簽名、按指印: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的公章。
(二)個人起訴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單位起訴的,提交本單位及被告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三)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四)起訴人起訴時應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復印件(按A4紙大小復印)。
(五)起訴人應將起訴狀及證據材料遞交到立案大廳窗口,并填寫提交的起訴材料清單。立案工作人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登記立案,并發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預交訴訟費通知書。起訴人應在接到預交訴訟費通知書的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六)起訴人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提交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七)起訴人交納訴訟費后,應將交費憑證交到立案庭,立案庭將案件錄入流程。
(八)辦妥以上手續后,等候通知開庭,起訴人可通過立案大廳觸摸屏查詢案件所在業務庭及承辦人,具體情況可與業務庭聯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是否可以反悔取決于協議的具體情況。通常,協議達成一致后,應視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或反悔。若一方欲反悔,另一方有權起訴至法院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2024年施行的《民法典》規定,以下情形下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可能無效或可撤銷:第一,若雙方以虛假意圖實施民事行為,則行為無效。若行為隱藏了另一民事行為,其效力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二,基于重大誤解,可撤銷協議。第三,一方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協議,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第四,若一方或第三方以脅迫方式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協議,可撤銷。第五,若第三方實施欺詐,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協議,且對方知情或應知該欺詐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協議。
協議被認定無效或可撤銷后,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或撤銷協議。《民法典》的這些條款旨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無效認定
法律分析:(一)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
(二)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
(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
(五)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七)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八)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重大誤解”條款的解讀
重大誤解,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涉及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其核心在于當事人因為錯誤理解了相對人的行為或合同條款,導致自己作出了與真實意愿相反的行為,從而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被撤銷,可以有效保護誤解一方的權益。
重大誤解的構成需要滿足四個條件:首先,誤解必須是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存在,即其錯誤理解了相對人的行為或合同內容。其次,誤解必須涉及合同的主要內容,影響合同的訂立,使一方能夠主張撤銷。再次,誤解應由誤解方自身過錯造成,而非對方欺騙或不當影響所引起。最后,誤解必須實質性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可能造成較大損失。
誤解的形式多種多樣,常見包括對合同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質量、品種、規格以及價款的誤解。誤解對合同內容產生重大影響時,應視為重大誤解,允許合同撤銷。例如,誤將買賣關系理解為贈與,或將補償貿易誤解為涉外貨物買賣,均可構成重大誤解。同樣,誤將普通物品當作特殊物品出售,亦可視為重大誤解。
誤解方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誤解的實質影響程度需要達到造成較大實際損失的標準。即使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僅造成輕微損失的情況下,只要誤解實質性影響了合同的履行或誤解人的利益,即可被視為重大誤解。撤銷后的損失分擔和賠償,則需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
理解重大誤解的關鍵在于,它強調了合同法對合同雙方權益的平衡保護。通過明確誤解的構成要件和形式,法律為誤解一方提供了撤銷合同的權利,以避免因誤解導致的不公正后果。這不僅維護了合同的公平性,也確保了市場交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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