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律師解答:有八大分類。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
7、辨認;
8、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哪些分類
1、物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八種:(1)物證;
2、書證: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等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是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提出的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案件相關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所作的記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
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詳細列舉了七類證據,具體如下:
一、物證與書證。物證是指能夠通過其物理性質、外部特征、存在狀態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跡;而書證則是通過其記載的內容或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材料。
二、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司法機關陳述其了解的案件情況,通常以筆錄形式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證人也可親筆書寫書面證詞。
三、被害人陳述。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當事人,就其受害情況及與案件相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內容包括承認有罪或無罪、減輕罪責的辯解。此類陳述需以口頭形式提出,并通過筆錄固定,若需也可由本人書寫。
五、鑒定結論。由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形成的書面結論,鑒定人員需遵守回避原則。
六、勘驗、檢查筆錄。包括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尸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記錄辦案人員對與犯罪相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尸體進行勘查、檢驗的過程。
七、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計算機等高科技設備記錄的信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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