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最晚不能超過幾天
刑事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案件,保險報案,人員失蹤報案。
1、刑事案件。報案時間通常不能超過追訴時效,如果超過了追訴時效,將不再受理。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一步查證,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7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進一步延長至30日。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將不再處罰。
3、保險報案。一般意外保險要求在5日內報案;車險和人身保險規定在48小時之內報案;醫療保險則要求在出險后3天或10日內報案。
4、人員失蹤報案。必須有法定理由,不同地區公安機關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可能是24小時、48小時或72小時。
刑事案件的報案期限為多長時間
刑事案件不管多長時間都可以報案。不過,法律規定超過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就無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刑事案件不管多長時間都可以報案。不過,法律規定超過刑事責任追訴時效,就無法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刑事案件法院報警期限為多久
刑事案件報警期限沒有限制,但是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十年,過了追訴時效就不會進行追訴,所以當事人需要盡快報警。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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