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類型以及具體情節,不同的犯罪行為有不同的刑事處罰類型。具體如下:1、被判處管制的,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2、被判處拘役的,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剝奪犯罪分子終身人身自由。但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5、被判處死刑的,分為死刑并緩期2年執行與死刑并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是必須要坐牢。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坐牢:即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被赦免刑罰的;不符合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的告訴程序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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