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如果案件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半個月。
但此種延長期限不可超過兩次。
在實際操作中,人民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的全部證據材料,同時,若發現可能存在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況,亦可要求公安機關就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詳細解釋。
此外,人民檢察院還擁有自行偵查權,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展開調查工作。
然而,補充偵查的案件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且最多只能進行兩次。
補充偵查結束后,應將案件再次移送至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補充偵查的期限
我父親由于涉嫌參與一起六合彩案件被地區邊防拘留,現如今拘留期37天已滿,案件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已經批捕,但因證據不足把案件退回邊防讓其補充偵查.請問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現在是否可以讓律師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還有怎樣努力可以使案件不予起訴.(我父親并沒有直接參與只是現在的證據比較不利). 謝謝各位給我一個全面的回復,由于現在本人還在上大學,家人擔心會對我的學業產生大的影響,所以并沒有透露太多的信息,希望大家幫幫我,讓我對事件有所了解,本人對此感激不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擴展資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次補充偵查共幾個月
2次補充偵查一般是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一次一般不超過一個月,具體情況如下:
1、對于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審判前羈押時間過長,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過其應判處的刑期;
2、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才規定了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偵查的期限;
3、一次補充偵查還是兩次補充偵查,都必須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如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補充偵查有哪些種類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至于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后,人民檢察院未將補充的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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