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擾亂法庭秩序罪承擔刑事責任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
(二)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損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款規(guī)定: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擾亂法庭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擾亂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審判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但與妨害公務罪有著顯著的區(qū)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
2、客觀方面不同。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客觀方而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法庭審理案件中,實施的哄鬧、沖擊法庭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脅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僅限于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顯然,在客觀方面要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發(fā)生的時間、空間不同。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發(fā)生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從時間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開庭至宣布閉庭過程中,從空間上看,限于發(fā)生在法庭內(nèi)(廣義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務罪是發(fā)生在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期間,從時間上看,限于國家工作人員已經(jīng)著手執(zhí)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從空間上看,限于發(fā)生在執(zhí)行職務的場所,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內(nèi),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場所。很明顯,妨害公務罪的發(fā)生的時空范圍比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是經(jīng)濟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屢屢發(fā)生擾亂法庭秩序的現(xiàn)象。在審判過程中行為人進行喧嘩、吵鬧,或者眾多人對法庭進行沖擊,或者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毆打,所有這些行為都嚴重地干擾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有的甚至造成審判活動中止無法繼續(xù)進行,造成人員人身傷害,使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嚴重的侵害,影響甚烈,危害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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