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向最高院申訴
關于刑事案件移送至最高院申訴的流程,應由申訴人提交申訴書。
依現行法規,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人均可對已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訴訟法》對拘傳使用條件的規定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拘傳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施行條件為必須拘傳且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的嫌疑人或犯罪者。
對此,最高院《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113條明確指出:
因案而異,可對被告人做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逮捕的裁決;
施行強制措施的更迭,由院長審理決策。
第114條規定了:
對于經合法召喚仍拒絕出庭的被告,或者為案情穩定所需進行拘留的被告,即可展開拘傳行動。
拘傳時須由院長發出拘傳令,交付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數不少于兩人。
拘傳被告人時,應展示拘傳令并避免任何抵抗行為,若被告抗拒拘捕,可動用戒具。
刑事訴訟法最高院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最高院管轄的規定是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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