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認罪怎么辯護?
一、法理上辯護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按照 刑事訴訟法 理論,我國的 刑事訴訟 由原來的糾問式 訴訟 轉變為對抗式訴訟,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證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辯護意見,對證據質證,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材料和意見;法院居中裁判,確認證據效力、確認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輕重。作為辯護人在刑事辯護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 二、法律規定方面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對辯護人辯護職責的規定。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辯護人的職責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三、司法實踐中的矛盾 在刑事案件辯護中,有的被告人認罪,有的不認罪,被告人認罪時,辯護律師作罪輕或無罪辯護,這種情況比較常見,沒有什么爭議。被告人不認罪辯護律師作無罪還是罪輕辯護,如果作罪輕辯護,就會出現被告人不認為自己有罪,而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有罪只是罪輕。這樣就會出現辯護人指控自己的委托人有罪的局面,有悖辯護人的法定職責和任務。 四、獨立辯護 在出現被告人和辯護人之間辯護思路不一致時,辯護人會以辯護人獨立辯護為圭臬,和被告人各說各話。獨立辯護原則無可非議,如何理解卻不解相同。所謂“獨立辯護人”的思想,強調律師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約束、觀點的左右和觀點的擺布,而作為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參與訴訟活動。認為對于律師辯護而言,作為案件親歷者的被告人,可以提供案件事實的基本情況,律師可以從中獲得有用的信息來源。至于律師選擇怎樣的辯護思路,則不是委托人所能左右的事情。尤其是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當然可以有自己的獨立見解,而不必受制于那些作為法律外行的委托人。 但是,律師的獨立辯護并不是絕對的,而應當有一定的邊界和范圍。例如,按照公認的律師職業倫理準則,律師要承擔忠誠于委托人利益的法律義務;律師不能將其所了解的委托人的職業秘密向外界泄露,更不得揭發、檢舉在 代理 關系存續期間所獲悉的委托人的“犯罪事實”;律師即便對委托人的犯罪事實產生了內心確信,也不能搖身一變而成為“ 公訴人 ”或者“控方 證人 ”這顯然說明,律師在法庭上不可能率性而為,其獨立辯護權應有一定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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