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被刑事拘留會被開除黨籍嗎?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由此法條可以看出,只要是故意犯罪,無論判處何種主刑的處罰,也無論時間長短,都應當開除黨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刑罰。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緩刑適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擴展資料:
黨員違犯刑法,受到刑法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但如遇下述情況可變通辦理:
按照《中央關于處理受刑事處分的共產黨員黨籍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如黨員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被判處拘役、管制,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一貫表現,可以開除黨籍,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反革命罪犯和經濟犯罪不在此列。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又收監執行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但必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
因缺乏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不足以及其他某些過失犯罪,被判處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或宣告緩刑)的,其中有的人過去一貫表現良好,又確實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為了慎重對待和珍惜其政治生命,也可以不開除黨籍,給予其他黨紀處分。
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如有下列情況,應予開除黨籍:違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的,一般應開除黨籍;對于嚴重觸犯刑律的,必須開除黨籍;對于緊跟篡黨奪權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和打砸搶分子,原則上都要開除黨籍;犯了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分的,必須開除黨籍。
刑事拘留單位必須開除嗎
法律分析:被刑事拘留,當事人已涉嫌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拘留只是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無最終結果,還不能開除。只有判刑以后才能解雇該員工。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于開除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拘會開除公職嗎
公職人員刑拘不一定會被開除。刑拘只是刑事犯罪階段的一個限制性措施,不代表必然會判處有罪或者承擔刑事責任。公職人員只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等情形下,才會被開除。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沖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上一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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