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開完庭等幾天拿判決書
刑事案件開完庭后多久下判決書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規定了審結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情況下從民事訴訟法對審理期限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程序,針對案情相對復雜的。另一種是簡易程序,適用案件相對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關于普通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三、開庭時間的時間
法院審理案件的開庭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來確定,一般情況兩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可以審理普通的案件。如果遇到當事人人數眾多,證據復雜的案件有可能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審判過程還有幾天的。
1、應該保證所留的聯系方式暢通,以便法院通知能夠及時告知。
2、法院立案后,會將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如起訴時,所留被告地址不夠詳細,或找不到被告,該案將會被中止。
3、親自到法院問詢案件辦理情況。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都會盡快的安排開庭審理案件的時間,但是法院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審查案件,故此即使是采取簡易的流程,也會使得該案件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開庭審理,并按照規定來作出司法判決。
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公開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就可以查詢到。但涉及個人隱私信息部分的會給予保護的,不會在網上查到。網上是不能查到相應的判決書的情形還應有: 1.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 2.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一般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復雜的可延長三個月,簡易程序審限不超過二十日,可能判有期以上刑罰的,可延長至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有哪些?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有三個階段:偵查階段(拘留和逮捕兩種)、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開庭后,法院最晚在兩個月之內做出判處書,整個刑事案件過程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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