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沒到時間提前放錯了怎么辦
刑事拘留有錯誤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但是,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公民,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拘留公民,羈押期限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事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拘留所條例》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刑事拘留錯了怎么辦?
發現被拘留人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因錯誤拘留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所條例》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
刑事拘留的期限具體可以分為一般期限與延長期限。在一般期限中,刑事拘留最長可以對嫌疑人拘留14天。而要是延長期限的話,則最長可以達到37天。在刑事拘留之后,若符合條件的話,則可以提請檢查機關批準逮捕,若檢查機關核準的則可以對嫌疑人執行逮捕,否則的話只能釋放或者對其變更強制措施。
一、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少
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二、對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決定不服怎么辦
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屬于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屬于刑事,我國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項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如果認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按照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錯誤拘留決定的機關。受害人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決定。
因此,對刑事拘留決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事后證明刑事拘留是錯誤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強制措施中,刑事拘留可以說是經常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可以決定對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就只能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了。但此時也要求符合采取該措施的條件,同時按照法定程序來采取措施才行。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1-3天,最長是14天。但針對特殊情況下的犯罪,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可以達到37天。
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據
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據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
警方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的強制措施的,刑事拘留的適用是有嚴格的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刑事拘留開始一般都是三天,當案件偵查時候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申請延遲一至四日,當案情調查特殊或者重大嫌疑的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異議】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的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九十五條 【逮捕后的必要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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