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一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制在物質損失。
這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有著很大區別。
1.普通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物質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被害人死亡的,家屬只能要求賠償喪葬費,而不能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2.因交通肇事罪致人身損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根據過錯責任原則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是: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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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調解,被告人自愿多賠償的,法院予以認可。
4.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不影響法院對其定罪,但可以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5.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只能由被告人賠償,不能要求其家屬賠償。
被告人家屬、親友自愿要求替被告人賠償的,法院可以認可,并認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現。
6.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判決的賠償金不歸檢察院,而歸受損失的單位。該單位已經終止的,賠償金歸繼受人。沒有繼受人的,賠償金上繳國庫。
7.被告人已經受到刑事處罰,沒有財產可以執行,法院裁定終止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書大部分不能得到執行。
8.被告人因貪污、挪用、盜竊、搶劫等犯罪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偵查機關負責追繳贓款、贓物。如果能夠追繳到贓款、贓物,應當返還原主。要求返還贓款、贓物的,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法院不予受理。
9.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毒資、賭資、非法持有的槍支、不準民間持有的文物、珍稀動植物等,應當由國家沒收。被害人對應當沒收的財物要求賠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小,法院判決比協商賠償的少,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不一定能得到執行。由于犯罪行為受到的物質損失,只能要求犯罪人賠償,不能要求別人賠償,更不能要求國家賠償。犯罪人無財產,則拿不到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直接物質損失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必然發生的物質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和將來必然發生的損失。這類損失主要有五類:直接損毀的財物、用于被害人本身的費用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鑒定費、就醫交通費、殘疾用具費;因陪護被害人或料理被害人死亡后果而產生的費用如陪護人員的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車船費,運尸費,喪葬費,親屬的奔喪費等;原由被害人撫養和贍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補助。
在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不納入附帶民事賠償的范疇。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支持被害人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但在一些情況下,如被害人因容貌、肢體等殘損導致婚姻、就業、生活等困難而遭受終身精神痛苦的,法院在賠償人身損害時可以一并考慮精神損失情況,但不宜單獨判令賠償精神損失。
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主要限于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精神損失。在實際操作中,法院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權衡各種因素,做出合理的賠償決定。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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