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具體規定多長時間公安機關必須立案,如果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答復,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宣判要經過3個階段,大概需要五個月的時間。即:1、公安機關偵查階段,這個階段需要兩個月的時間;2、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需要一個月的時間;3、法院的審判階段,這個階段兩個月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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