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二款。
(4)最高檢、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啟動再審。
法律依據:同上第三款及《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九十五條。
二、刑事申訴審查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申訴審查程序適用兩級申訴制度。
(1)檢察院申訴審查程序——
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和裁定,經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審查后不予抗訴的,如果繼續申訴,那么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受理;
對于經過兩級檢察院審查受理并且省級檢察院已經復查的,檢察院不再立案復查。(但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2)法院的申訴審查程序——
申訴被駁回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再次申訴。
但一份申訴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查均被駁回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經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在審理中遇有適用法律等問題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哪一個庭負責辦理。上級法院立案庭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后,案件已進入再審程序,立案庭的審查立案工作已經完結。按照立審分離的原則,上級法院立案庭不再對已進入再審程序案件的實體審理進行指導。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下級法院審監庭的審理中對適用法律等問題確需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由上級法院審監庭負責辦理。
一、刑事案件申訴程序規定有哪些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 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二、刑事申訴的主體是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鄙暝V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不同于上訴,上訴是近親屬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上訴,但是對于申訴近親屬卻有獨立的申訴權,近親屬進行申訴時無需被告人的同意。
要注意的是,在提出申訴時,一定要有一份條理清楚,有理有據的申訴書,指出原案件中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方面的錯誤,方便辦案人員對申訴進行審查,切不可將申訴走過場,一旦草草走到最高申訴機關,申訴被駁回后,即使真有冤情,再啟動程序將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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