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
關于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一般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
1、被刑事拘留不一定可以開除
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的程序之一,并不是處理結果。只有認定有罪,用人單位才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開除公職。認定有罪,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包括決定機關不相同、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適用條件有所不同等。
1、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決定機關不相同
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一般是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主要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兩者關押的時間期限不相同
刑事拘留最長只能關押三十七天;而逮捕之后的關押時間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3、兩者的適用條件有所不同
刑事拘留的主要條件是:所要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或被告人;必須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的;而逮捕的主要條件是: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具體的犯罪事實;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能夠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的刑罰;如果是要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其目前所居住地等等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可能會發生的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的進行逮捕的。
三、刑事拘留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只有確定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才可以知曉刑事拘留單位開除嗎,如果沒有作出最后的判決,一般單位是不會做出開除的決定,但如果是當事人存在嚴重的失職或者是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即使是不被拘留也是可以給予開除的決定,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同。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相關內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對機關不批準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怎么辦取保
刑事拘留怎么辦取保刑事拘留辦取保方法: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間,其本人或其親屬可以向對其采取拘留的機關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
2、由公檢法機關根據其是否符合取保條件作出相應決定;
3、被決定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及時提出保證人擔保或交納保證金;
4、公安機關對其執行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的區別:
1、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一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2、法律根據不同;
3、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于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兩者有著罪與非罪的界限;
4、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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