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37天后批捕后還可能取保嗎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后被批捕不是要再等37天,而是刑事拘留轉逮捕的最長期限是37日。最長拘留期限為30天,在這30天內公安機關要將案件材料上報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這個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的時間為7天,加起來共37天。根據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樣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不一定就會被法院判刑、坐牢。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逮捕后還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可能會出現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三種結果。但如果犯罪證據確鑿,當然也是會被提起公訴的。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不一定就會被法院判刑、坐牢。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逮捕后還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可能會出現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三種結果。但如果犯罪證據確鑿,當然也是會被提起公訴的。先來了解幾個基礎概念。首先“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逮捕是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之后,警方繼續跟進查找證據,然后會把案件相關證據資料移交給檢察院,最后人民檢察院根據公安機關移交的材料進入到審查階段。審查階段之后無外乎兩種情況: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此您應該明白了,被逮捕后,如果犯罪證據確鑿,經過檢察院的審查后,就會進入到公訴階段,法院審理、判決的過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看出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已經偵破案件,就會交由檢察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起訴。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樣
如果刑事案件還沒有偵破,刑事案件拘留轉為逮捕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已經偵破案件,就會交由檢察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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