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公告送達嗎
刑事自訴案件不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在找不到當事人時,公告送達沒有實際意義。若當事人未遵守取保候審紀律,有權取消取保,并可能下達通緝令。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公告送達方式,一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應沒收保證金,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公告送達是公開宣布送達訴訟文書,需經過法定時間,視為送達。此方法適用于受送達人無法找到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場合。操作步驟包括將訴訟文書張貼于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公開播送。國內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起60日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日起滿6個月視為送達。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時,應記錄原因和過程,并存檔備查。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該條款涵蓋了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或財產權益、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要開庭審理嗎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
1.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
2.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調解達協議的,應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在調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解,也可以宣判。
4.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準許,記入筆錄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5.當事人如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審流程
刑事自訴,根據《 刑事訴訟法 》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訴訟 。 自訴案件 ,是" 公訴 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 1.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 傳喚 當事人,通知 證人 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布有關事項等。 2.自訴案件 開庭審理 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調解達協議的,應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在調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解,也可以宣判。 4.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后,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準許,記入筆錄并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5.當事人如不服 一審 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 上訴期限 內提出上訴。 6.第 二審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二審過程中,可以調解,也允許自訴人撤訴。 刑事自訴案件自開庭后1個月內結束。
刑事自訴程序是什么
刑事自訴程序是處理公民個人權益直接侵害的輕微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該程序主要包含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兩大部分。
立案審查階段,法院需對自訴人提出的訴訟案件進行審查,確保案件符合立案條件,如明確的被告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審查后,法院將根據案件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開庭審判;對于缺乏證據的案件,如自訴人無法補充證據,法院會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
案件審理階段,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與公訴案件類似,但在處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上有所不同。這類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且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在審理過程中,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法院會記錄在案。對于申請撤訴的自訴人,法院一般應予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后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在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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