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嗎
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于輕微刑事案件的范疇。對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找證據證明對方重婚,讓他受到處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二、刑事自訴案件登記立案的后果
1、經審核,自訴狀制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為立案受理。
2、經審核,自訴狀制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核,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并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
5、經審核,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屬于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核,案件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為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為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在我國的自訴制度設計中,重婚罪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可選擇的自訴案件,并非完全意義上的自訴案件。被害人的地位更接近于公訴案件的控告人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自訴人,案件隨時可能轉化為公訴案件。因此,被害人無權自由選擇被告(是重婚者還是相婚者),不能自行和解,不能自行撤訴。
一、重婚罪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嗎?
對重婚罪,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責任,重婚罪如果當事人都不追究是否算犯罪,重婚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是法律上將重婚分為自訴案件。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是被害人自訴,男方不再追究可以。如果是檢察院公訴案件,即使男方不再追究,檢察院也會依法公訴,追究女方的刑事責任。
重婚罪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該類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二、重婚罪行為主要有幾種?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起訴重婚罪需要準備什么?
(一)重婚罪是刑事自訴案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或婚姻證明,證明自己的身份與被訴人是合法夫妻。
(三)被訴人與他人結婚的結婚證(一般應通過民政局查詢取得婚姻證明)、證明被訴人與他人結婚事實。
(四)如果被訴人與他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應取得被訴人居住周圍的有關機關或證人的證言,證明被訴人確實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
對于重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對于重婚行為,人民法院是會依法開庭進行審理的,是否會當天判刑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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