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公告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時,由于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fā)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后,一般應當連續(xù)進行審判,但是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勘檢的;2、檢察人員發(fā)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延期審理原因消失后,合議庭應再行開庭審理。關于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自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如遇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應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如果民事案件拖得越久說明可能是案件比較復雜,法院內部需討論,或者是法院案件比較多需要排期。
2.如果是刑事案件拖越久應當說案件不順利,這樣說明證據不足,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于打擊犯罪,對被害人不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guī)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
可能說明案件比較復雜。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