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是在派出所還是看守所
正常情況下是在看守所提審。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由看守所負責羈押,如果公安機關需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的,也應該到看守所專設的審訊室進行提審,而不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到派出所進行訊問。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提審主要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對已經審結的案件,如果裁判確有錯誤,就應該進行再審。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某些案件的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各級法院的認識并不一致。比如,一有的案件的裁判確有錯誤,但原來審結該案的法院卻認識不到,或認為沒有錯誤,此時,上級法院可把案件提歸自己審判。
2、由于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并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所以,當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而下級法院不再審時,上級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審。
3、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認為自己對案件進行審理為宜,就不一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而可以自己提審。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訊人犯時,必須持有提訊證或者提票。提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
提審是在派出所還是看守所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是在看守所提審。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由看守所負責羈押,如果公安機關需要提審犯罪嫌疑人的,也應該到看守所專設的審訊室進行提審,而不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從看守所提到派出所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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