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與傳喚的區別是什么
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受傳喚人應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刑事傳訊多長時間
刑事傳訊多長時間視情況而定:
1、刑事案傳訊的連續時間一般為十二個小時之內;
2、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強制刑事措施如下:
1、拘傳。拘傳首先要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法院的院長批準,并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一次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根據法律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派出所一般傳訊幾次不去抓人
法律分析:法律并未規定具體的傳喚次數,但明確規定了傳喚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傳喚分為三種情況:首先,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按傳喚前來,根據相關規定,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次,對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公安機關有權傳喚。如果行為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最后,對于涉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除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之外)的人,公安機關也可以傳喚,但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至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訊問,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或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除非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此時傳喚或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確保其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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