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哪些
法院的審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一律公開進行。
依照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離婚當事人和涉及商業秘密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但判決仍然應當公開宣告。
二、辯護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權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
三、回避制度: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四、合議制度:指由若干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刑事訴訟法實行一審終審制度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至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相關推薦:
刑事訴訟主要制度(刑事訴訟制度有哪些)
人死后賠償金(普通人死后有撫恤金嗎)
感染乙肝賠償(員工乙肝可以辭退嗎)
宅基地賠償嗎(農村宅基地征地會賠償嗎)
刑事案子強制措施(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