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6個月都沒有判怎么辦
面對被刑事拘留6個月而未得到判決的情況,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情況是不正常的。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對案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七日。
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如果不符合逮捕條件或不應當繼續拘留,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并發給釋放證明。在拘留期限屆滿,案件仍需繼續偵查的,應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不得繼續拘留。
若在拘留期滿6個月后仍未得到判決,當事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如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要求盡快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同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拘留決定或變更拘留措施。在必要時,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復查。
法律賦予了公民在被刑事拘留期間的各項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申請取保候審、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了解案件進展情況等。面對拘留期限過長未得到判決的情況,保持冷靜并積極行使法律權利,尋求專業的法律援助,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刑事拘留不批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防衛過當、避險過等都屬于刑事拘留不批捕的條件,對于那些并非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情形,雖然確實對其他人造成了侵害,此時由于并不滿足主觀犯罪的要件,故此是不會被逮捕的。對于不滿足逮捕條件的公民,最多胡被限制一個月左右的自由。
一、刑事拘留不批捕的條件都有哪些?
防衛過當、避險過等都屬于刑事拘留不批捕的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二、不批捕的嫌疑人多久進行釋放
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我國的很多犯罪主體,都只會被判處了刑事拘留,但是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卻沒有獲得檢察院的批準,此時公安機關必須在三十七天之內釋放該已經被拘留的公民,否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也可以請求獲得國家賠償。
拘留不執行的四個條件是什么
拘留不執行的四個條件是什么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四個條件分別為:1.行為人七十周歲以上的;2.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3.行為人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4.行為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是指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但由于行為人存在某種特殊原因,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不予執行的一種執行制度。對70周歲以上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年邁的人多身體較弱,若處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剝奪的情況下,有可能引發進一步的健康惡化或者其他隱患。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的規定,同樣也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體現了我國立法保護婦女兒童的一貫立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衍生問題: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不一定就會被法院判刑、坐牢。在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中,逮捕后還有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程序,可能會出現法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的三種結果。但如果犯罪證據確鑿,當然也是會被提起公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保ㄒ唬┣楣濓@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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