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1.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3.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4.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若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有回避情形未回避的,可向有關機關申請回避下列人員:
1. 審判人員;
2. 檢察人員;
3. 偵查人員;
4. 翻譯人員;
5. 鑒定人員;
6. 書記員。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新審判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合議庭成員應自行回避。
四、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應回避。若出現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均可提出回避申請。若回避申請被駁回,可再申請復議一次。
刑事訴訟中對于回避有哪些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回避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沒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單純的看一個司法工作人員不順眼是不能作為理由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請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在訴訟階段發現對方認識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公安機關的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有特殊關系,這樣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有這樣的想法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因為對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理應注意自身言行,避免一切有嫌疑的事情,自己的行為或者人際關系讓對方產生了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中對于回避有哪些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規定了回避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回避是指偵察機關的人員、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審判人員等其他與案件有特殊關系或者與案件中的特定人員有特殊關系并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不得參加刑事訴訟該案件的審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回避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沒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單純的看一個司法工作人員不順眼是不能作為理由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請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自行回避顧名思義,就是指偵查人員、檢察機關參與案件的人員以及法院審判人員等自覺主動的要求退出案件審理,退出訴訟活動。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的當事人(如被告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員退出訴訟的申請,這一申請要求能夠拿出一個合理的理由,有相關證據的應當提供證據。
指令回避是指對于對于應該回避的人員如果沒有自己主動提出的話,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的負責人可以依據自己的職權要求該名人員退出訴訟,并指令其他與案件無關的人員代替。
通過刑事回避制度,案件能夠得到最公正公平的審理,增強判決的權威性,確保當事人的權利能夠充分有效的行使,獲得信得過的公正審判,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能夠使刑事司法制度得到最完善的貫徹落實,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中哪些人適用回避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與案件本身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特殊關系的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括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不得參加本案處理工作的一項訴訟制度。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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