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消息: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至此,歙縣張氏叔侄冤案賠償有了結果。
一、221萬怎么算來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至于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范圍。
二、案情回放
2003年5月19日早晨 安徽籍17歲女孩王冬被人殺害,尸體被拋至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的路邊溪溝。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系張輝、張高平所為。張輝、張高平于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2004年2月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輝、張高平犯強奸罪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4年4月21日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6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張高平強奸殺人案再審,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
冤假錯案的國家賠償標準為: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日進行計算。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法律客觀:《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013年5月1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冤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
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57306萬元,共計221.146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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