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哪個方式比較好
法律規定了兩種取保候審方式,分別是人保和財保。
人保,即保證人制度,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以個人身份確保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財保,即保證金制度,同樣由上述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
從我國的國情和市場經濟條件考慮,財保更符合實際需要,有利于促使嫌疑人、被告人自覺履行義務,確保取保候審措施的有效實施。
在辦理程序上,兩種方式基本相同,辦理機關一致,程序一致,難易度相近。
在法律后果方面,對于嫌疑人而言,兩種方式均能使其在逮捕強制措施之外,在一定范圍內自由活動。若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如逃跑等行為,財保方式會沒收保證金,而人保方式則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甚至涉及連帶民事責任。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更為重要。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可以選擇財保方式,繳納保證金;若無經濟能力,則需尋找合適的保證人。
總的來說,這兩種方式都是法律規定的可選措施。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靈活選擇,沒有絕對的優劣之分。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通過提起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方式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通過提起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方式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取保候審有哪幾種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的執行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形式:
第一,提出保證人進行擔保;
其次則是繳納保證金作為擔保。
根據法律規定,采取保證人保證方式的,對保證人本人的資格亦有嚴格要求:其應確保與本案無任何牽連關系、具有完全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同時還需具備穩定的居所及穩定的經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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