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輕的可拘幾天
刑事拘留最少是3天,一般最長不超過37天。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由上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最短是3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可以放出來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但是羈押期間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有期限的,過了偵查羈押期限就必須:一,改變強制措施,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其他。。。。總之要放人;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結束偵察,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只有這兩種選擇。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是:
2個月
+1個月(案情復雜,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重大復雜,報省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在以上2+1+2=5個月的基礎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再次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2+1+2+2=7個月內必須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否則必須放人。
最為特殊的情況——延期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可以不受上述7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的限制,無限期關人——但是,只有超級牛x的犯罪分子才能獲此殊榮,呵呵
公安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因為這時候嫌疑人可能還關著在,而且還有可能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提高辦案效率,盡力保護嫌疑人權利。)這個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半月。
審查完了,決定不起訴或者決定起訴,不起訴的放人,起訴的,把案件移交法院,一審的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月(由省高院批準)=2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二審期限同一審。
審完,判決,有罪——移交監獄執行(槍斃的話,法院自己來),無罪——放人。
注意事項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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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拘留的時長及釋放流程
刑事拘留通常在37天內進行,后續還需經過逮捕程序。首先,公安機關會根據案件情況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最短3天,最長可至37天。若為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延長至一個月。逮捕后,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案件可經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案件等,偵查期限可再延長兩個月。對于可能判刑十年以下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再延長兩個月。
在審查起訴階段,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一般時間為一個月,復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如需要補充偵查,可退回公安機關或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兩次。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可達五個月。
審理階段,一審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可再延長一個月。二審為終審制,案件在一審宣判后一個月內進行。
二、刑事拘留30天后放人流程
刑事拘留30天后,若構成犯罪,案件當事人會被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法院判決。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申請取保候審,暫時離開看守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滿足一定條件,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查批準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若在拘留30天后,公安機關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且法院不進行起訴,需停止拘留,恢復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刑事拘留一般不會超過37天,且只有針對多次作案、結伴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才會批準拘留時間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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