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它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該罪行通常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
在認定強奸罪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并且客觀上確實如此。被害婦女的作風好壞并不能成為劃分是否構成強奸罪的標準。即使與作風不良的婦女發生性行為,如果行為是強迫性質的,同樣構成強奸罪。
此外,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懷有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如果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表示愿意,均應以強奸罪論處。強奸行為的外在屬性是性交行為被強行進行,即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婦女無法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從而違背了婦女的意志。
強奸罪的嚴重性不僅在于對婦女身心健康的直接傷害,更在于它破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對于此類犯罪行為,法律將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安寧。
強奸男生如何判定
強奸男人不構成強奸罪,但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大多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強奸犯罪是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侵犯,犯罪的對象一般是女性,就包括了婦女和不滿14周歲的幼女。根據我國《刑法》中的量刑規定,若是行為人強奸幼女的話,雖然也是以強奸罪論處,不過此時卻要從重對行為人進行處罰。若是強奸男性的話,一般是按照猥褻罪來進行處理的。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按傳統貞操觀,我們認為以是否奸入,作為強奸婦女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比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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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強奸罪是怎么認定的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一、最新強奸罪是怎么認定的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奸罪與通奸行為
在男女發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
(2)對“半推半就”的奸淫行為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為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系怎樣,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后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為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奸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強奸妻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通說觀點認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關系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為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為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 交視為強奸犯罪。
4、“強奸”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
刑法對于強奸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并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系進行法律規范。根據法無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強奸”男性行為并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奸罪。假如行為人把男的誤認為婦女而著手實行強奸,并且完成“強奸行為”,并不構成強奸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于對象是男性而強奸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奸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我國目前尚未對男性被強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實踐中也沒有對此保護的案例。但是很多國家的刑法或司法實踐早就不強調強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別了。
二、強奸罪未遂的條件是怎樣
我國刑法中并無強奸未遂這一罪名,強奸未遂依然屬于強奸罪。未遂則屬于犯罪形態中未完成形態的一種。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
就強奸罪而言,按照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為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 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奸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為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殖 器與幼女的生殖 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在辦案中,對于所謂半推半就的問題,要對雙方平時的關系如何,性行為是在什么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后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么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強奸罪論處。如果確系違背婦女意志的,以強奸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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