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
3.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是設定在動產之上的物權,如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等;不動產物權則是設定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
4.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1)獨立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2)從物權是指從屬于其他權利、不能獨立存在的物權,包括擔保物權和地役權。
一、物權的分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對自己不動產和動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用益物權(租):對他人所胡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擔保物權: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惠擔保特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人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包括抵壓、質權、留置權
二、與土地相關的物權
(一)土地所有權
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城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交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四荒:荒山、荒丘、荒溝、荒灘)農民集體所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家集體所有。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胡的農村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別設立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賣)或者劃撥(送)等方式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建設用地使用地使用權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建設用地使用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懷或者抑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2)應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房地不分離)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不是受讓人,而是使用人)
土地:國家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償有期,劃撥,無償無期),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區別:相領權,不得不使用,無需對方同意,無償,無期)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蓋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自己的土轉讓)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讓人具有約束力(他人的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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