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法院為什么還要辦取保候審
法院在辦理取保候審的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案件在向法院起訴前已辦理了取保候審,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要對是否繼續取保候審重新做出決定;二是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三是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的順利審理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還要辦取保候審,是因為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再次要求辦理取保候審,簡單說就是案件在向法院起訴前已辦理了取保候審,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要對是否繼續取保候審重新做出決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以后重新批捕的情況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并在執行后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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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院判刑后能否申請取保候審
法院宣判后無法進行取保候審,因該措施僅適用于審判前。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之一,根據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等司法機構可對未被逮捕或需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確保其隨傳隨到,同時不對其實施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
因此,取保候審僅在案件偵查階段實施,且已判決生效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故無法再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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