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標準有那些規定呢下面列舉《國家賠償法》中對國家賠償標準規定的法條,供大家參考。第三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
(一)、
(二)項、第十五條第
(一)、
(二)、
(三)項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行政機關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按照《行政法》規定,行政機關的賠償范圍包括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和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兩大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行政賠償的侵權行為范圍;1、應當賠償的侵犯人身權情形: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應當賠償的侵犯財產權行為: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行政賠償的侵權損害范圍:
1、物質損害:
(1)實際損害;
(2)可得利益損害。
2、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賠償責任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實施行政侵犯行為的人,必須是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
(二)行為要件: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賠償責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損害事實: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條件。
(四)因果關系:存在因果關系,行政機關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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