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事故死亡怎么賠償?
工地出事故死亡賠償如果是屬于勞動關系,可以賠償喪葬的補助金,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一次性工亡的補助金等,如果是雇傭關系,需要享受相應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 1、屬于勞動關系時,死亡屬于工傷,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工傷待遇。
2、屬于雇傭關系時,死亡屬于人身損害,誰雇傭了死者,就由誰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工地承擔連帶責任。
可享受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在工地出事故死亡一般屬于工傷的范疇,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工傷的認定,認定之后進行相應的補償,可享受的人身損害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工亡計入什么科目
工亡計入職工薪酬或職工福利科目。
詳細解釋如下:
1. 工亡賠償的定義與科目歸屬:工亡賠償是針對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導致的死亡而給予的補償。這種賠償通常包括多個方面,如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在企業的會計科目中,工亡賠償應當被記錄在職工薪酬或職工福利科目中。這是因為員工的死亡補償屬于企業對員工的長期激勵和福利保障的一部分。
2. 會計處理流程:當發生工亡事件時,企業首先需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對工亡員工進行賠償。隨后,在會計記賬時,應將這部分賠償金額記入職工薪酬或職工福利科目下的相應明細科目,作為企業的費用支出。同時,企業可能需要計提相應的稅費,確保合規操作。
3. 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將工亡計入職工薪酬或職工福利科目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會計準則強調真實、公正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將工亡賠償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并記入相應的會計科目,能夠真實反映企業在員工保障方面的投入和支出情況。
以上內容簡潔明了地回答了“工亡計入什么科目”這一問題,并滿足了其他要求。
工亡賠償金是不是社保局賠償
如果因工死亡,而且公司也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那么就需要到工傷部門辦理工亡認定,被認定為公亡之后才能拿到喪葬補助金、一次性補助金以及撫恤金。這部分錢是由工傷保險負擔的。如果工傷保險部門認定不是工亡的話就需要跟公司協商了。如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工亡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所有的賠償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所有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死亡賠償金歸誰所有:
(一)、若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死亡后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二)、若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在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后的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享有繼承這筆賠償金的權利,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綜上所述,如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工亡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所有的賠償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所有賠償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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