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學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到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學生在校骨折首先應認定該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完全行為能力人。1.如果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骨折,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2.如果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骨折的,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3.如果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大學生在校骨折,因自己原因造成的自己負責,因學校原因造成的,學校負責。
其次,在校骨折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注: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學生在校意外骨折的,如果是由學校造成的,學校應當賠償受傷學生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如果是其他學生造成該名學生骨折的,則由該名學生的監護人賠償相應的治療費用。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1、小孩在學校被摔骨折的,應當由責任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如果造成殘疾的,責任人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對在校期間的學生應嚴加管理,以防止發生學生打架斗毆等突發事件。日常教學活動中疏于管理,對學生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