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紀檢立案后本人做什么
被紀檢立案后本人應該做的事情如下:
1、接受調查:在紀委立案后,需要配合紀委的調查工作,包括提供相關信息和證據;
2、書面檢討: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對象需寫出書面檢討,反思違紀行為;
3、審理:參與審理過程,聽取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蓋章;
4、接受處分:根據紀委的決定,接受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按要求執行;
5、案件終結:在調查及審理結束后,配合完成所有相關手續,包括案件材料的歸檔保存。
紀檢立案的程序:
1、立案審查:紀檢監察機關在接到關于違紀行為的報告、控告或者線索后,經過初步核實,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決定立案審查;
2、調查取證:對涉嫌違紀的黨員進行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3、審理:對調查取證的材料進行審查,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提出處理意見:根據調查和審理的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5、作出決定:由有權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作出黨紀處分決定;
6、執行與告知:將處分決定告知當事人,并監督執行。
綜上所述,在被紀檢立案后,個人應主動配合調查,提供必要信息和證據,認真書寫檢討,積極參與審理過程,接受并執行紀委的紀律處分,并在案件結束后配合完成所有相關手續,確保案件材料得到妥善保存,以體現對組織的尊重和對紀律的敬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標準和條件
紀檢監察機關立案的標準是,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經過偵查,發現具有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紀檢立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是什么:
1、行為人有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
2、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3、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紀檢實名舉報就立案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如果舉報的證據明確,經過紀委調查后發現屬實,就立案,但是如果是捏造的事實,僅僅靠猜測的話,公安機關一般不予受理。要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有明確的違法主體,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屬于該機關管轄范圍。如果是實名舉報政府行政人員,提供所舉報的證據,以及對方的罪行,可以做到有報必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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