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意外摔傷保險如何賠付
旅游意外險的賠償范圍廣泛,涵蓋了人身傷亡和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以及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所需的醫療費用。此外,賠償還包括因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產生的費用,以及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對于因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以提供相應的賠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旅游項目不在旅游意外險的保單承保范圍內,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特約承保。
要申請旅游意外險的賠償,被保險人必須在保險期間內受到意外傷害。保險期限通常從旅游者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這一規定確保了賠償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險金額有明確的基本標準: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一日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這些標準的設定旨在保障旅游者在不同旅游形式下的基本權益。
在享受旅游的同時,了解并購買合適的旅游意外險是明智的選擇。它能為旅游者在遭遇意外時提供及時的財務支持和心理安慰,確保旅途的順利進行。
旅游中意外摔傷保險如何賠付
1、旅游意外險的賠償包括: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藥費;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如果旅游項目是旅游意外險保單上不承保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特約承保。
2、旅游意外險賠償一定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才能申請賠償,即境外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為止,期限從旅游者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
3、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跟團出游摔傷骨折,旅行社是否負責
旅游合同涉及的主體主要有三方,主要是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輔助服務者。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為旅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旅游輔助服務者依據其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向旅游者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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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團出游摔傷骨折,旅行社是否負責?
律師解答: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補充:
一般情況下,旅行社與游客在簽署旅游合同時都會約定相應的權利義務,而旅行社則在服務過程中應該盡到相應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七十條 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游客在公園摔傷怎么賠償
又到了踏青賞花的季節,公園成了許多城市居民健身休閑的好去處。公園游玩時受傷,該找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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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公園摔傷怎么賠償?
律師解答:
旅游者在履行過程中遭受損害,可以向旅游經營者及旅游輔助服務者,以及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主張侵權賠償義務。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補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以下三種情形,旅游經營者及輔助服務者可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引發的意外傷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可抗力通常被認為包括戰爭、自然災害、罷工、騷亂、政府行為等情況。
二、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意外傷害。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傷害。如旅行社已充分告知旅游者項目的具體細節并進行安全提示的情況下,旅游者仍執意為之,由此造成損害的,旅游者需要自行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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