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喚證: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為傳喚證。
1、傳喚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二、類別:
關于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擴展資料:
傳喚須知: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3、傳喚證傳喚,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2018 年 5 月 30 日,甘肅皇臺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胡振平先生收到涼州區公安局送達的《傳喚證》(涼公(治)喚字[2018]50 號),因其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被傳喚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9 時到涼州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接受訊問。同時,公司收到相關《調取證據通知書》(涼公(治)調證字[2018]048 號),涼州區公安局向公司調取“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相關證據。
4、口頭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5、強制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
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2018年11月3日20時許,在長春市火車站警務室汪清縣公安局民警袁某某、張某、輔警王××因紀雪蓮擾亂單位秩序案出示傳喚證進行傳喚時,紀雪蓮從民警袁某某手中強行搶去傳喚證并撕壞,用手搓成一團丟棄。
以上事實有紀雪蓮的陳述、袁某某、張某、王××的自述材料及警官證、工作證明、前科材料、被撕毀的傳喚證照片及原件等證據證實。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正確,處罰裁量適當。
因紀雪蓮的行為已構成阻礙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被告對紀雪蓮予以處罰適用法律正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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