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誹謗罪立案標準如下: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案例如下:從山東“曹縣帖案”到河南靈寶“王帥帖案”,從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網絡發帖誹謗案”到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網絡誹謗案在全國各地一再發生。2008年歲未之際,被稱為首例“網絡暴力”案件的北京市民王菲訴大旗網和北飛的候鳥網站名譽侵權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構成侵權,應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在一審判決的同時,朝陽區法院還向工信部發出司法建議書,對本案所暴露的“人肉搜索”等網絡誹謗問題的治理提出了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微信罵人報警是否立案,這就要看事情的嚴重性了,是否構成了犯罪,如果情節嚴重的辱罵行為,可能構成了侮辱罪,可以誹謗罪。
立案需要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類似的案例
2019年5月,王女士到派出所報警稱他的前男友羅某把她的照片發到朋友圈,然后對她進行侮辱謾罵,而且這些言辭里面都是惡意,內容污穢不堪,這樣的行為已經對王某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讓王女士的內心非常的痛苦不安。
王女士就到派出所進行報案。經過調查這是王女士的前男友羅某的妻子,利用了羅某的手機添加的微信,然后通過微信朋友圈多次對王某進行侮辱性的謾罵。最后,羅某的妻子劉某被派出所傳喚,劉某人對她的這種行為供認不諱。對于劉某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微信罵人一時爽 后果很嚴重
說實在現在網絡侮辱這些隱蔽性都比較強,而且傳播性都非常的快,有可能給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影響。有很多人可能就通過微信朋友圈這些社交媒體進行罵人,通過這種當時罵人釋放出自己的惡意,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這幾年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多人通過網絡進行罵人這些言論,有可能嚴重影響他人生活,也可能侵權了, 也為此付出了相應的代價。
能不能管住嘴,這是一個人最大的修養,所謂禍從口出,病從口入。記得嘴上留德,不要覺得在網絡上就可以隨便的編造侮辱辱罵他人,不管是在網絡還是現實上,侮辱或誹謗他人和尋釁滋事 ,這都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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