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執罪自訴立案有哪些條件
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是誰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有一部分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其中自訴人具有當事人的地位。一般來說,刑事訴訟中的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賦予自訴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委托訴訟代理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申請回避;
(5)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鑒定和勘驗;
(6)依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自訴人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7)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并有權請求補充或者改正;
(8)如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9)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自訴人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2)如實提供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故意偽造證據陷害他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
(4)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協議、判決或者裁定的義務。
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為。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4、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的具體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自訴案件立案的具體條件為:
(1)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2)屬于本院管轄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同時,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 書面的形式,即應當制作并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 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5、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 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后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4)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 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擴展資料:
刑事自訴案件: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刑事自訴案件-百度百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