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前多久通知當事人
相關單位開庭前,應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法律分析】
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別的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審理刑事案件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相關單位,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應準備以下內容:1、傳喚當事人,通知相關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相關單位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4、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六十八、 將第一百五十一條改為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公告送達嗎
刑事自訴案件不可以通過公告送達。在找不到當事人時,公告送達沒有實際意義。若當事人未遵守取保候審紀律,有權取消取保,并可能下達通緝令。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公告送達方式,一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應沒收保證金,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強制措施。公告送達是公開宣布送達訴訟文書,需經過法定時間,視為送達。此方法適用于受送達人無法找到或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場合。操作步驟包括將訴訟文書張貼于法院公告欄或公共場所,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公開播送。國內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起60日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日起滿6個月視為送達。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時,應記錄原因和過程,并存檔備查。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該條款涵蓋了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或財產權益、應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院刑事立案后會立即通知當時人嗎
1、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 、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什么是專用公文
專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內由專門的機關或業務部門形成和使用的文書,如外交文書、司法文書、會計文書、計劃文書、統計文書等。
專用公文的種類
專用公文是一種專供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文種。只適用于一定的工作部門和業務范圍。各個業務部門所使用的特殊公文都可以稱之為專用公文。我國目前的專用公文,主要是指司法公文、外交公文、軍事公文、經濟公文和科技公文。
一、司法公文
司法公文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司法業務上使用的專用公文。
公安機關專用公文主要有:公安局立案報告、公安局破案報告、凋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預審筆錄、搜查筆錄、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等。
人民檢察院專用公文主要有:調查筆錄、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檢察院抗訴書等。
人民法院專用公文主要有: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合議庭評議筆錄、宣判筆錄、死刑驗身筆錄、查封筆錄、人民法院公告等。
刑事訴狀、刑事上訴狀、民事訴狀、民事上訴狀、申訴狀、公訴詞、辯護詞等也屬于司法公文。
二、外交公文
外交公文是專用于外事工作的公文,是外交、外事機關在涉外活動中依照法律、規定和國際慣例形成和使用的公務文書。
外交公文主要有:國書、白皮書、照會、備忘錄、外交聲明、最后通牒、護照等。
三、軍事公文
軍事公文,是軍隊機關處理公務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軍隊機關履行職能的重要工具。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軍事公文的種類有:命令、通令、決定、指示、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函、通告、會議紀要。這些文種與一般機關通用公文文種大致相同。只是其均適用于軍事范圍。如“命令”,用于發布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確定和調整體制編制,部署軍事行動,調動部隊,授予、變更和撤銷部隊番號,調配武器裝備,任免干部,授予和晉升軍銜,選取士官,授予榮譽稱號等。
四、經濟公文
經濟公文是經濟部門業務上常用的公文。
經濟公文的主要種類有:經濟合同、協議、協定、協作議定書、企業管理辦法、規章、宏觀經濟分析、工資核算分析、固定資產核算分析、貨幣資金核算分析、專用基金核算分析、商業廣告、用戶意見書、市場預測分析、行情報告、商品供求平衡統計分析、物價統計分析、各項統計報表、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
五、科技公文
科技公文是指在科研、生產、基建等活動中形成并使用的圖紙、圖表、計算材料和文字材料、照片、音像等。科技公文主要文種和形式有:設計圖紙、設計說明、科技合同、科技協定、委托設計任務書、科普分析、科技情報、科研計劃、科研措施方案、科技資料、計算說明、計算方法、各類圖表、照片、音像等。
專用公文的特點
同通用公文相比,專用公文又有如下四大特點:
1.文體的專用性
專用公文由于業務性質的要求。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不但不同業務的文種不可以互用,就是同一業務不同環節的公文亦不可互代。專用公文用于專門業務,發揮專門效用。
2.材料的規定性
專用公文制作要受到事實的嚴格限制。必須以既有的事實為依據,不可夸大亦不可縮少,不可拔高亦不可壓低。如司法公文必須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用語的確切性
專用公文不論是反映客觀事實,還是分析事理、作出結論,都必須準確恰當。就外交公文來說,一宇一句關系到國家的威望,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司法公文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害,甚至關系當事人的身家性命;軍事公文的干系更為重大。因此,在遣詞用語時應慎之又慎,切忌妄測、臆斷、含混或產生歧義。這就要求專用公文必須具有遣詞用語嚴密確切的特點。
4,格式的特定性
專用公文各文種都有自己特定的格式。外交公文各文種有的是按國際通用公文格式,有的是由外交部特別規定的。司法公文中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各類專用公文,司法部也作了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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