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具體案件中如何掌握被害人諒解的從輕比例,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性質及罪行輕重。
2.諒解原因及真實程度。
3.認罪悔罪程度。
犯罪人在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諒解,積極給予被害人賠償,認罪懺悔性也比較高的情況下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罪犯只要能誠心實意的表示悔改法院一般都能爭取一定的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第二十三條 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四十條 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要盡可能多做化解矛盾的調解工作,促使雙方自行和解。對于經過司法機關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愿意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由被害人撤回起訴,或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運行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以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那么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1.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得作為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辦理。
2.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案件的基本事實和主要證據;
(2)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真誠悔罪;
(3)犯罪嫌疑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4)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應當及時履行。
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刑事案件發生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內未曾故意犯罪,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并且被害人明確表示予以諒解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八十八條,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最先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以上就是“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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