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法院多久決定是否受理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于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第二百六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百六十五條 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的開庭審理過程是什么?
對于自訴的刑事案件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來看首先需要判斷該案件是否屬于自訴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話,然后再根據相關內容來進行實際判決。判決之后,犯罪嫌疑人在進行服刑。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開庭審理過程是什么?
(一)程序的審查判斷
1、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的;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2、對于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后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此限制。
4、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5、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判程序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6、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二)證據的審查判斷
1、書證、物證均應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復印(制)件應與原件、原物核對無異。
2、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一定期限內提交證人名單,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當事人(自訴人及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核實證據:
(1)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且已不能繼續舉證證明的;
(2)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對其申請,由主審法官審查,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采納申請的決定。
5、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到的證據,應在開庭時質證;對未能調查收集到的證據,人民法院亦應告知當事人。
(三)調解、撤訴或者自行和解
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
2、對于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愿的,應當準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于自愿,應當不予準許。
3、對于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4、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5、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6、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7、上述自訴案件的第(三)類案件,不適用調解。
8、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四)反訴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自訴案件的第(一)、(二)類案件。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五)審理期限
1、自訴案件應于1個半月內審結,屆時不能審結的,報庭長、院長審批。
2、對當事人羈押的,應按公訴案件的結案要求,于1個月內結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3、附帶民事訴訟的,參照民事訴訟相應的審限。
4、按自訴程序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理后認定屬于公訴案件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般來說,自訴案件跟其他的案件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只是要審理是否該案件符不符合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如果符合屬于自述案件的相關規定之后一按照普通相關案件的審理內容,接著進行審理。直到確定好相關案件的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量刑,即可進行審理完畢。
刑事自訴案件得多長時間
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正常案件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刑事自訴案件適用正常案件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
3、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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