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就必須坐牢嗎
刑事案件并非必然導致坐牢。具體情形如下:
1. 若犯罪行為受到特赦令的免除,則不必坐牢。
2. 若犯罪已超出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也不會被判坐牢。
3. 若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法律可能不將其視為犯罪。
4. 對于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若未告訴或告訴后被撤回,可能無需坐牢。
5.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去世,則案件不再追究。
法律依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該條款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基于我對法律的理解,僅供參考。如果您有進一步的疑問,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詳細解答。
一旦刑事立案會坐牢嗎
刑事立案并不直接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坐牢。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在偵查階段發現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案件可能會被撤銷,犯罪嫌疑人會被釋放。
2、如果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可能會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例如,如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存在法定的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等。
3、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會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4、即使被告人被判決有罪,法院也可能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或者根據案件情況判處較輕的刑罰。
立案后能否通過和解撤銷案件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具體如下:
1、自訴案件
對于自訴案件,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自訴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訴。
2、公訴案件
對于公訴案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公安機關通常不會輕易撤案。但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且雙方達成和解,那可以爭取不予起訴這些。如果犯罪情節較重,雖然無法直接撤案,但法院會考慮從寬處理。
刑事立案后,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以下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是必須要坐牢嗎
刑事案件是必須要坐牢嗎刑事案件是否要坐牢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看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是緩刑,就不要坐牢。或者檢察院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也不用坐牢。是單處罰金,也不用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事責任要坐牢嗎
刑事責任不一定要坐牢,要視情況而定:
1、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由于刑罰的處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如果刑罰方法為附加刑,則處理方法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若單獨適用附加刑的則不要坐牢;
2、如果刑罰的處罰為主刑則需要坐牢。
刑事年齡的劃分如下: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3、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不一定要坐牢,要視情況而定: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由于刑罰的處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如果刑罰方法為附加刑,則處理方法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若單獨適用附加刑的則不要坐牢;如果刑罰的處罰為主刑則需要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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