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醉酒駕駛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新國標將飲酒駕駛的上限從50mg/100ml降低到了20mg/100ml,也就是說,只要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20mg/100ml,就屬于違法行為。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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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的刑事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醉駕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樣本送檢。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律師補充:
辦理醉駕案件,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一)證明犯罪嫌疑人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人口信息查詢記錄或者戶籍證明等身份證明;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記錄;犯罪前科記錄、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行政處罰記錄、本次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二)證明醉酒檢測鑒定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呼氣酒精含量檢測儀標定證書、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委托書或者鑒定機構接收檢材登記材料、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通知書等;
(三)證明機動車情況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機動車照片等;
(四)證明現場執法情況的照片,主要包括現場檢查機動車、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提取與封裝血液樣本等環節的照片,并應當保存相關環節的錄音錄像資料;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4最新:酒駕醉駕定罪量刑標準一覽表
根據最新的酒駕醉駕定罪量刑標準,立案標準如下: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低于150毫克/100毫升,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立案;若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150毫克/100毫升,則一律立案。
從寬處理的情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后能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以及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而以下情況不適用緩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輕傷且負有全部或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逃逸,無證駕駛,以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
對于緩刑標準,血液酒精含量不超過18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上述不適用緩刑情形者,可能會考慮適用緩刑。罰金標準從起刑點1000元至2000元不等,每增加一個月拘役,罰金增加1000元至5000元。非營運醉駕的罰金上限為2萬元。
刑期一般為1-6個月,具體刑期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確定。
2023醉駕新規!12點重大變化解讀!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新規”),將于本月28日起實施。相比之前的《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原《意見》),新規帶來了12項重大變化。本文將詳細解讀這些變化的重點。
### 1. 醉駕標準與立案標準
醉駕的認定標準依然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新規明確了不予立案的標準,包括但不限于: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出于緊急情況駕駛但不構成緊急避險、在特定場所短距離駕駛、由他人接替駕駛等,只要不具有從重情節,即使達到醉駕標準,也可能不予立案。
### 2. 從重情節的調整與新增
從重情節包括了原有的多個條件,如交通事故責任、逃避檢查、危險駕駛歷史等。新規對部分從重情節進行了拆分和修改,新增了多項從重情形,如駕駛校車、重型載貨汽車、運輸危險品、暴力抗拒檢查等。對某些情節,如5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被判罪或作不起訴,增加了時間限制,放寬了適用條件。
### 3. 取保候審與緩刑的調整
新規強調了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當取保候審。同時,對緩刑適用的“黑名單”進行了細化,包括造成交通事故致輕傷、未賠償損失、五年內飲酒駕駛等情形,總體趨勢為從嚴適用。原規定中的某些情形,如醉駕挪車時的處理,現在需參考具體案件情況。
### 4. 不起訴的考量條件
新規細化了不起訴的考慮條件,包括動機、醉酒程度、車輛類型、道路情況、行駛時間、速度、距離及認罪悔罪表現等。150毫克/100毫升成為不起訴的界限,相比原規定有所收緊。
### 5. 自首的認定
新規不再將犯罪嫌疑人在被現場查獲后允許離開,再經通知到案或主動到案的行為認定為自首,這與之前的規定有所區別。
### 6. 從寬處理的考量因素
在不予立案、免于刑事處罰或不起訴、適用緩刑時,新規考慮了當事人自愿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愿服務、社區公益服務等作為從寬處理的因素。
### 7. 醉駕認定依據的明確
新規更加明確地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為主要依據,同時對脫逃、頂包及檢測前故意飲酒等特殊情形進行了明確,允許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依據。
### 8. 道路認定標準的探討
對于道路的認定,新規強調了“公共性”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標準,并未限縮道路的認定范圍。作者認為,這是對原有標準的明確和細化,而非限縮。
### 9. 證據的收集與認定
新規對證據收集的范圍、程序和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同時也對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進行了細化。
### 10. 辦案期限的快速化
快速辦理的期限規定,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無爭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等情況,一般應在立案偵查后30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
總結而言,新規在醉駕標準、從重情節、取保候審、緩刑、不起訴、自首、從寬處理、認定依據、道路認定、證據收集、辦案期限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調整,旨在提高法律執行的效率和公平性。重要的是,“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始終是避免醉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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