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范圍
國家賠償的范疇主要覆蓋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大部分。
在行政賠償部分,倘若供職于行政部門的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作出違法拘留、禁止人身自由之舉措,或進行非法拘禁乃至其他原因而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濫用職權導致公民人身受到傷害或逝世的事件發生,那么受害者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
至于刑事賠償范圍,則包括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力的機關,甚至是看守所、監獄管理機構及其成員,這些機關或成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若實施逮捕手段并最終判決無罪,原作刑罰已得到執行,或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推翻罪行認定,這些情況下,受害者同樣享有獲得賠償的權益。
然而,如有證據證明傷害結果系受害者故意捏造,國家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刑事賠償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制措施,違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體受傷或死亡的,以及其他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的;刑事賠償的范圍是公檢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違法行使職權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賠償的范圍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刑事賠償范圍
1、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但在賠償范圍上都大同小異,因為都是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沒有遵守國家法律規定,比如刑事拘留的措施超過了37天,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仍不放人,這就屬于超期羈押,超期羈押就得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在于賠償義務機關不一樣,賠償范圍不同,在賠償程序上也有一定的差別,因為刑事賠償的話,賠償義務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而行政賠償的賠償機關是國家行政單位,但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賠償標準都是一樣的。
一、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1、賠償義務機關不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隊保衛部門,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的范圍不同。刑事賠償范圍是基于行使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職權而產生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如錯誤的刑事拘留、錯捕、錯判、或者在刑事程序中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而行政賠償的范圍則是基于各類具體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3、賠償程序不同。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有哪些?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話,很有可能是司法機關的這些工作人員侵犯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比如采取了逮捕措施以后有宣告無罪的,這時候被逮捕的當事人就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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