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是不是要立即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所以,刑事立案后,并非立即要刑事拘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了是不是立案了
一般來說已經立案了。《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2條和第165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2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刑事拘留以后是否就立案了
律師解答:不是。刑事拘留以后并不是就立案了。
公安機關可以對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行為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根據法定情況先行拘留的,說明案件還未立案。
只有確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
刑事拘留要在立案后嗎多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公安機關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員有理由懷疑其行為構成犯罪時,且該情況屬于法定緊急狀況,則可先行拘留。此舉體現了在特定緊急情形之下,公安機關有權在正式立案之前,先將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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