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屬地管轄權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首先需看雙方合同的約定。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所有合同糾紛的管轄地都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來管轄。
這里比較復雜的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舉例來說,如果賣方向買方追款的,則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接受貨幣的一方,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也是由賣方所在地管轄,因為賣方是有交付合格貨物的義務。如果雙方約定一個地點,一手貨款一手貨物的,則這個地點是履行地。
以上是傳統的貨物買賣,如果以信息網絡的方式訂立買賣合同的,買的貨物也是通過網絡交付的,則是買受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果其他方式交付的,則收獲地位履行地。
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管轄的法院,一般普通的案件是基層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在買賣合同中有對管轄地進行明確約定的,則以約定的地點為管轄地,如果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
我國刑法在解決刑事管轄權范圍問題上,主張以下基本原則:
一、屬地原則。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犯罪者國籍,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不適用本國刑法。
二、屬人原則。本國公民犯罪,無論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三、保護原則。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不論犯罪地點,都適用本國刑法。
四、普遍原則。國際條約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不論犯罪地點,都適用本國刑法。
上述原則各有利弊,屬地原則維護了國家領土主權,屬人原則對本國公民有效,保護原則保護本國利益,普遍原則涉及國際犯罪。然而,每種原則都有其局限性。因此,不能僅取其中之一,而排斥其他原則。
從歷史傳統看,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屬地原則,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屬人原則。但隨著近代發展,世界大多數國家刑法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即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本國人或外國人在本國領域外犯罪,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本國刑法。這種折衷型的刑事管轄體制兼顧了維護國家主權和打擊犯罪,符合各國實際情況和利益,因而為各國所接受。
我國刑法關于空間效力的規定,采取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的刑事管轄體制。
刑事管轄原則含義: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問題。這里的刑事管轄權,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主權原則所享有的、對在其主權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犯罪進行起訴、審判和處罰的權力。刑事管轄權的行使,事關國家主權,各國刑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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