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達到什么程度才能定罪
對于一個被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應該分為刑事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沒有民事犯罪這一說法。刑事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刑罰具體有:一是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二是附加刑,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外國人還可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行政違法行為是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行政處罰具體有:警告、罰款、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而民事行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他人權益損害,應…
刑事刑事證明標準
法律主觀:
刑事定罪的證明標準的規定是:案件證據是確實、充分的。證據確實、充分,按照以下標準來認定: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
1、客觀性。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進行的。一個人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總要與周圍的事物發生聯系,從而不可避免地會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動的痕跡和物品,或者為被害人、證人等所耳聞目睹。這些都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無論司法人員是否認識到,它們都是始終存在的。相反,如果不是客觀事實,而是主觀推測或虛幻的東西,如猜想、幻覺、作夢、迷信觀念等,都不能作為證據。
2、關聯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必須同案件事實有某種聯系,能夠根據它來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實情況。同案件事實沒有任何聯系的客觀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質或者情節,說明不了案件的任何問題,是不能成為證據的。
3、合法性。只能由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辯護律師及人等依法提供。法律嚴禁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一切用非法方法獲取的所謂證明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尤其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司法人員只有依照法定程序來收集證據、審查和運用證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4、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5、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6、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7、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相關推薦:
賠償就是侵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否屬于侵權的)
酒駕肇事賠償(酒駕撞人的賠償標準)
抓錯人賠償嗎(抓錯人一天能賠償多少)
礦山病亡賠償(礦山傷亡事故賠償標準)
學生骨折賠償(小學生在校骨折補償的標準)